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67號 原 告 技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利引 被 告 龎曉葳即威勝工程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20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0,000元,應繳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3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