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房屋修繕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91號 原 告 楊秀珍 被 告 葉怡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怡芳間請求房屋修繕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提出之東原行修繕估價單,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5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