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99號原 告 允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章 被 告 元方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芳汝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方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元方營造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8956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7,188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扣除應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有6,550 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民三庭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