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9號原 告 盧秋雯即實在農藥肥料梅山店 訴訟代理人 邱弘耀 訴訟代理人 邱創典律師 被 告 田永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5月20日下午3時25分, 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被告於5日內提出答辯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朱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