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38號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匯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瑞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律師 複代理人 奚淑芳律師 張書瑋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英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雲龍 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9月25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提出各項請求數額之計算依據及證明文件(包含匯款單或收據、統一發票及其他足資證明得請求相關費用之各項數據資料),並請將繕本逕寄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