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38號 上 訴 人 英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雲龍 被上訴人 匯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匯姿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英威科技有限公司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7,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 元,未據上訴人英威科技有限公司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英威科技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