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95號聲 請 人 永金品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誌豐 代 理 人 郭志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8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朱鴻明 ┌──────────────────────────────────────────┐ │支票附表: │ ├──┬─────┬─────┬───────┬───────┬─────┬─────┤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弘元皮革股│第一銀行嘉│103年1月31日 │108,675元 │FY0000000 │受款人:永│ │ │份有限公司│義分行 │ │ │ │金品興業有│ │ │ │ │ │ │ │限公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