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97號 聲 請 人 忠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 務人 法定代理人 蕭永發 相 對 人 許家禎 即債 權人 上列當事人間104 年度司裁全字第369 號聲請假扣押裁定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許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