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78號 原 告 金城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全 被 告 尚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詠裕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07,804元,應繳裁判 費新臺幣17,92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原 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7,42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楊國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