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償還費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7號 上 訴 人 即本訴原告 暨反訴被告 益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林 被 上訴人 即本訴被告 暨反訴原告 漢陽鋼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依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償還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 3 月 2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98,327 元(計算式:1,849,692 元+ 448,635 元= 2,298,32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5,6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陳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