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70號原 告 鴻澄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強 訴訟代理人 蕭敦仁律師 被 告 以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2月31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民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蘇姵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