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39號 上 訴 人 黃淑珍 被 上訴 人 蔡佳宏 和潾螺絲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5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8,1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