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86號 上 訴 人 黃祺信 被 上訴人 三崧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麗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5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5 年5 月23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因上訴人居住於嘉義縣,加計在途期間2 日,上訴期間於105 年6 月14日即已屆滿,上訴人應於105 年6 月14日前提起上訴,而上訴人延至105 年6 月15日始行提起上訴,此有上訴狀之本院收文戳可證,已逾上訴期間,其上訴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