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0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64號原 告 熊國隆 王澤維 上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廖元應律師 被 告 莊文旭即鑫旭工程行 莊閔智 義豐包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添 上列三人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複代理人 陳奕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4 月6 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許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