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14號聲 請 人 合証檢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念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 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8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4年10月21 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劉美娟 ┌──────────────────────────────────────────┐ │支票附表: 104除字114號 │ ├──┬─────┬─────┬───────┬───────┬─────┬─────┤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華村營造有│第一商銀嘉│104年1月25日 │ 30,555元 │GB4747599 │受款人:合│ │ │限公司 蕭│義分行 │ │ │ │証檢驗科技│ │ │銘昌 │ │ │ │ │有限公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