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源昌木業製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欽榮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賴均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6,837元(以上訴人提起上訴請求 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所可獲得之利益為準),應徵裁判費新臺幣9,5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邱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