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寶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永宏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德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文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24,475元,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27,1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民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