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2號 原 告 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登耀 被 告 以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永松 人 被 告 李素芳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4 年度司促字第11507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80,000元,應繳裁判費48,322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7,822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義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李宗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