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39號 原 告 堡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義傑 被 告 威雄營造有限公司即萬群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國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61,629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6,1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67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民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許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