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28號 原 告 拾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黃月 被 告 萬達加油站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昕瑾 被 告 奕兆瑞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恭尚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萬達加油站有限公司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萬達加油站有限公司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許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