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86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黃龍勝 李怡瑱 林玉芬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泰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豐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人黃龍勝、李怡瑱、林玉芬各核定為新臺幣2,200,000 元、2,000,000 元、500,000 元,上訴人黃龍勝、李怡瑱、林玉芬分別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4,170元、31,200元、8,100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民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高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