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78號 原 告 鴻裕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鴻文 被 告 林志隆 謝丁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5 年7 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陳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