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45號原 告 洪翌維 蔡雅媛 林怡君 林郁璇 游嘉雯 許紋婷 黃惠盈 許小妹 黃婉芝 黃凱琳 江謚松 上列十一人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被 告 熊大庄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昱又 訴訟代理人 林憲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被告請求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其民事訴訟即無從或甚難判斷者而言。 二、本件被告固提出刑事自訴狀,請求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云云。然查,據原告提出之刑事自訴狀,尚難認其內容所告訴之被告所涉刑事犯罪嫌疑,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判斷之情形。故其請求於該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於法無據,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許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