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73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 理 人 廖俊盛 債 務 人 有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怡達 債 務 人 盧煌哲 債 務 人 陳妙真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臺幣貳佰貳拾捌萬柒仟玖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肆佰捌拾陸萬捌仟貳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臺幣伍佰壹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㈣新臺幣壹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