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39號 抗 告 人 黃祺信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三崧貿易有限公司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06 年度聲字第139 號裁定尚未確定,依抗告人106 年6 月30日民事聲請狀意旨,已表明對本院106 年度聲字第139 號裁定不服,應視為已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