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崴峰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祝成 相 對 人 范耀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柒仟貳佰柒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另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3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60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負擔2分之1 ,並於民國106年6月26日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陳雲平 ┌──────────────────────────────────┐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 106年度聲字第180號 │ ├───────┬─────────┬────────────────┤ │ 項 目 │ 金額(新臺幣)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 49,411元 │106年2月18日由聲請人預納。 │ ├───────┼─────────┼────────────────┤ │地籍圖冊閱覽抄│ 20元 │106年3月15日由聲請人預納。 │ │錄費 │ 100元 │106年3月2日由聲請人預納。 │ ├───────┼─────────┼────────────────┤ │戶政規費 │ 15元 │106年3月7日由聲請人預納。 │ ├───────┼─────────┼────────────────┤ │初勘費及鑑定費│ 65,000元 │106年4月18日由聲請人預納。 │ ├───────┼─────────┼────────────────┤ │ 合 計 │ 114,546元 │由兩造各負擔2分之1即57,273元【計│ │ │ │算式:114,546×1/2=57,273】,因│ │ │ │訴訟費用均由聲請人預納,故對造人│ │ │ │應賠償聲請人57,273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