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96號 聲 請 人 施文真 相 對 人 寶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永寬 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106 年度司裁全字第90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名下所有之德庚營造有限公司、寶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權及得收取之股息、紅利、盈餘分配等一切債權,遭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假扣押,並遭本院以106 年度執全字第55號為假扣押執行,因聲請人尚未向接獲相對人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前開假扣押及假扣押執行等事實,業據本院調閱本院106 年度執全字第55號假扣押執行卷宗閱明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就其所保全之請求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單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