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16號 原 告 益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林 被 告 漢陽鋼鐵工程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法 定代 理 人 姜依伶 被 告 林信昌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34,0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52,87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告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潘宜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