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4號 原 告 葉香婷 被 告 國際富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嘉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民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書記官 高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