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1號 聲 請 人 欣湛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駿朋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因與相對人即被告呂貫之繼承人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13,802元(計算式為:6755平方公尺×公 告土地現值3,500元/平方公尺×應有部分比例300/576=12,313, 802,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0,4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許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