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0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6號 原 告 林志隆 被 告 鴻裕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鴻文 被 告 林柏傑 被 告 有限責任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林永昆 被 告 黃銘燦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400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35,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