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0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葉香婷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國際富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嘉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6 年 5 月2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00,000 元,應徵裁判費 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告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潘宜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