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年度重訴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7 日
- 當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 年度重訴字第3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温宥璽( 即鄭素珍之承當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金鵬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3 月31日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3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799,498元【計算式:(系爭義竹鄉過路子段過路小段1214地號土地面積26,257×公告土地現值714/平方公 尺=18,747,498)+(系爭義竹鄉過路子段過路小段1220地號土地面積929 ×公告土地現值1,000/平方公尺=929,000 )+(系 爭義竹鄉過路子段過路小段1230地號土地面積123 ×公告土地現 值1,000/平方公尺=123,000 )=19,799,498】,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279,3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