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7號原 告 寶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永寬 訴訟代理人 趙文淵律師 被 告 施文真 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7,352元。惟原告於民國106年11月20日具狀追加損害金額為27,890,896元(計算式:18,390,896元+950萬元=27,890,896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27,890,896 元,應徵裁判費257,520元,扣除前已繳納177,352元,尚應補繳80,168元,雖原告於106年11月23 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撤回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950 萬元之部分,然該撤回部分之訴訟費用係由原告負擔,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陳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