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73號聲 請 人 陳��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支票1 紙,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78 號公示催告在案,並已刊登於民國106 年1 月18日台灣導報。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該支票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為此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78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亦於106 年7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業經調閱上述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誤。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張子涵 ┌──────────────────────────────────────────┐ │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73號│ ├──┬─────┬─────┬───────┬───────┬─────┬─────┤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 │001 │永盛理貨行│陽信商業銀│103年11月23日 │30,000元 │AE4157768 │受款人:陳 │ │ │陳宏榮 │行嘉義分行│ │ │ │��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