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7號 原 告 沈維倫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複代理人 許智傑律師 被 告 萬安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賜輝 訴訟代理人 蔡瑋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一O七年度易字第七三一號背信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原告涉有背信等犯罪嫌疑,經本院一O七年度易字第七三一號案件刑事訴訟進行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許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