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104號聲 請 人 楊彩霞 相 對 人 熊大庄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昱又 人 相 對 人 賴孟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熊大庄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王昱又所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熊大庄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王昱又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熊大庄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王昱又及賴孟泰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乙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是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本 票強制執行,僅得對發票人為之,對本票發票人以外之人,即不得援用該法條規定,對之聲請裁定准許執行。查本件相對人賴孟泰係簽名於系爭本票背面,而未於本票正面之發票人欄簽名,難認其為共同發票人,此有本票原本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聲請人對相對人賴孟泰聲請法院裁定准予本票強制執行,洵屬無據,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7年度司票字第1104號│ ├──┬───────┬───────┬───────┬───────┬─────┬───┤ │ 編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 票據號碼 │備 考│ │ 號 │ │(新 臺 幣)│ │ │ │ │ ├──┼───────┼───────┼───────┼───────┼─────┼───┤ │001 │105年11月25日 │2,500,000元 │ 未記載 │105年11月25日 │TH396418 │ │ └──┴───────┴───────┴───────┴───────┴─────┴───┘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