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抗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6號 再抗告 人 台灣正豐植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添發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林宗盟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非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理 由 一、按提起再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規定準用同 法第466條之1規定,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此為必要之程式。且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規定,此項程式於 再抗告程序準用之。再抗告程式有欠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未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再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本件再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2月26日駁回抗告之裁定提起再抗告,再抗告人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非訟代理人,茲限該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非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文輝 法 官 柯月美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許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