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再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43號 原 告 吳志輝 被 告 尚新貿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芬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支付命令(再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8,774元 (以原告起訴請求廢棄支付命令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邱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