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90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被 告 奕兆瑞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得雄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718 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13,930元,應繳裁判費28,91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41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陳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