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2號 原 告 顏淑娟 被 告 三勝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3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各一份在卷可按,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陳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