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407號原 告 王麽峰 被 告 王陳員 訴訟代理人 王宏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所有位於嘉義縣○○鄉○○路000 巷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於民國106 年初改建並裝潢完畢,原告尚未搬入居住。嗣於106 年8 月15日下午7 時19分許,因被告所有位於嘉義縣○○鄉○○路000 巷00號家中冷氣室內機故障導致火災,並延燒至系爭房屋,致系爭房屋2 樓嚴重毀損,經被告兒子王宏達委請許晉嘉、林謙詒、友力工程行等估價(詳如附表所載),修復費用需新臺幣(下同)514,000 元。豈料,被告聽聞前開修理費用預估金額後,即表示已年老無能力可以賠償,由被告兒子自己找的修繕工程估價迄今已半年,被告卻不願意施工以回復原告損失。而被告並未證明其對於其屋內包含電氣設備之設置或保管有盡如何防止損害發生之相當注意加以保養,是否有委請專人設計相關用電管線配置迴路?是否有委請專人對屋內各項電器定期保養維護?徒以被告已高齡82歲,國小畢業,非專業之電器維修人員,即謂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等語,顯然與民法第191 條第1 項中間責任之規定不符。又被告住在系爭房屋隔壁,對於系爭房屋甫裝潢完畢一情,知之甚詳,卻臨訟惡意指稱未見原告系爭房屋於106 年間有何裝潢工程進行等語,被告所辯實無理由。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及第191 條規定請求如訴之聲明所示。 ㈡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514,000 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答辯略以: ㈠依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106 年度偵字第8490號不起訴處分書內容可知,被告並非專業冷氣維修人員,且無法期待被告能事先發現該冷氣室內機有老化異常而應予維修汰換之可能,被告對此失火的原因並無注意及防範能力,應認對失火事件並無過失,則原告主張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主張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云云,顯無理由。又本件起火原因,應以電器因素(分離式冷氣室內機故障)引起火災之可能性較大,而被告高齡82歲且僅國小畢業並非專業之電器維修人員,而冷氣室內機控制電路等機組多包覆在冷氣室內機內,外觀上難以看見控制電路等機組有老化異常之情形,應難以期待被告能預先汰換老化異常之線路,難認被告對於冷氣機之設置或保管有何欠缺,故被告對於冷氣電路之設置及保管因無欠缺,依民法第191 條第1 項但書規定,無庸負損害賠償責任。亦即,被告並無注意能力防止火災之發生,亦無確切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因過失行為而引發本件火災之行為,難以逕認被告就本件火災之發生有何疏失或違反注意義務之處,自難認定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退步言,縱認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惟兩造鄰居多年,未見系爭房屋於106 年有何裝潢工程進行,被告對此否認。又估價單上所列之品名工項,被告否認係因本件火災所致,且縱屬因本件火災所致,亦應計算折舊。 ㈡並聲明: ⒈駁回原告之訴。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⒊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本件火災之發生原因,係因被告所有位於嘉義縣○○鄉○○路000 巷00號家中冷氣室內機故障導致火災,並延燒至系爭房屋,致系爭房屋2 樓嚴重毀損,被告並未證明其對於其屋內包含電氣設備之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被告應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91 條第1 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云云,被告則否認其有何損害賠償責任。經查: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所謂過失,乃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即欠缺注意義務之謂。是若無故意、過失,即不能令負損害賠償責任。復按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9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土地上之工作物,係指以人工作成之設施,建築物係其例示。而建築物內部之設備如天花板、樓梯、水電配置管線設備等,屬建築物之成分者,固為建築物之一部,應包括在內。惟插於建築物設置電源管線插座之冷氣室內機,通常使用人極易拆卸,觀念上並非屬建築物之成分,應係單獨之動產,而非民法第191 條第1 項所稱之建築物之成分,亦非工作物。 ㈡本件火災於嘉義地檢署偵查中,經嘉義縣消防局指派火場鑑識人員派員前往上開失火現場實地調查,起火點係位於被告上開住處二樓後方房間東面窗戶處,此有嘉義縣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1 份附於偵查卷可佐,並為兩造所不否認。而本件經嘉義縣消防局鑑定後認,勘察現場及清理起火處時,均未發現有遭人惡意破壞及抽煙、點蚊香、使用爐火等相關跡證殘骸,研判人為縱火、遺留火種、爐火不慎等因素引起火災之可能性較小。而失火前,當日梅山鄉公園路362 巷45號等9 戶住區下午18時有停電,直至18時51分復電,而火災報案時間為19時19分,兩者相隔約28分鐘,是以火災發生前,起火戶(45號)配置之電器設備有受停電後,再行復電之電流影響,又起火處配置之分離式冷氣室內機,平常都是處於通電中狀態,在長期使用下其控制電路等機組件可能會產生老化現像,導致故障發熱進而起火燃燒,「起火原因應以電器因素(分離式冷氣室內機故障)引起火災之可能性較大」等情,業經本院調閱嘉義地檢署106 年度偵字第8490號公共危險案件偵查卷查明屬實。準此,本件無法完全確認係因被告疏於維修所致,又被告於失火發生時,已82歲高齡,教育程度為國小畢業,並非專業之電器維修人員,且一般冷氣室內機控制電路等機組,均包覆在冷氣室內機內,外觀上難以看見控制電路等機組有老化異常之情形,實難期待被告得事先發現該冷氣室內機控制電路等機組有老化異常而應予維修汰換之可能,自難遽認被告就本案失火之原因有何注意及防範之能力,被告對此失火的原因並無故意或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而被告失火犯罪嫌疑不足,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此亦有嘉義地檢署檢察官106 年度偵字第8490號不起訴處分書影本1 分附卷可稽。準此,被告對此失火的原因並無故意或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主張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云云,並無理由。 ㈢又本件起火原因,雖以電器因素(分離式冷氣室內機故障)引起火災之可能性較大,然插於建築物設置電源管線插座之冷氣室內機,通常使用人極易拆卸,觀念上並非屬建築物之成分,應係單獨之動產,而非民法第191 條第1 項所稱之建築物之成分,亦非工作物。況被告於本件火災發生時已高齡82歲,且僅國小畢業,並非專業之電器維修人員,而冷氣室內機控制電路等機組多包覆在冷氣室內機內,外觀上難以看見控制電路等機組有老化異常之情形,難以期待被告能預先汰換老化異常之線路,難認被告對於冷氣機之設置或保管有何欠缺,故被告對於冷氣電路之設置及保管因無欠缺,而被告亦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84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已如上述,本件被告亦不符合民法第191 條第1 項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要件,是原告依民法第191 條第1 項規定,主張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云云,亦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本件起火原因,雖以被告所有上開房屋電器因素(分離式冷氣室內機故障)引起火災之可能性較大,然被告並無故意或過失,本件被告亦不符合民法第191 條第1 項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要件。從而,原告依據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1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514,000 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與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 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林秀惠 附表: ┌──┬────────────┬────┬────┬─────┬─────┬───────┐ │編號│ 品 名 │ 規 格 │ 數 量 │ 單 價 │ 金 額 │備註 │ │ │ │ │ │(新臺幣)│(新臺幣)│ │ ├──┼────────────┼────┼────┼─────┼─────┼───────┤ │1 │室內拆、運清除廢棄物 │ │1式 │ │ 43,000元│106年12月10日 │ ├──┼────────────┼────┼────┼─────┼─────┤估價單,許晉嘉│ │2 │前雨棚100C型鋼單拱及衍及│14尺 │1式 │ │ 15,000元│ │ │ │蓋0.6烤漆直溝清板(鋁鋅 │9.2尺 │ │ │ │ │ │ │盛餘)含拆工資 │ │ │ │ │ │ ├──┼────────────┼────┼────┼─────┼─────┤ │ │3 │前雨棚盛餘烤漆水切3尺料 │ │14尺 │ 150元│ 2,100元│ │ ├──┼────────────┼────┼────┼─────┼─────┤ │ │4 │屋頂125C型鋼雙合柱及拱+│14尺 │13.3坪 │ 5,500元│ 73,150元│ │ │ │125C型鋼單衍及蓋0.6PO三 │34.3尺 │ │ │ │ │ │ │合一烤漆直溝鋼板(鋁鋅盛│ │ │ │ │ │ │ │餘)加拆工資 │ │ │ │ │ │ ├──┼────────────┼────┼────┼─────┼─────┤ │ │5 │後棟 │14尺 │7.8坪 │ 5,500元│ 42,900元│ │ │ │ │20尺 │ │ │ │ │ ├──┼────────────┼────┼────┼─────┼─────┤ │ │6 │盛餘烤漆中直 │ │14尺 │ 100元│ 1,400元│ │ ├──┼────────────┼────┼────┼─────┼─────┤ │ │7 │盛餘烤漆包角 │ │34.3尺 │ 100元│ 3,430元│ │ ├──┼────────────┼────┼────┼─────┼─────┤ │ │8 │正後白鐵水槽 │ │14尺 │ 250元│ 3,500元│ │ ├──┼────────────┼────┼────┼─────┼─────┤ │ │9 │後雨棚烤漆水切2尺料 │ │14尺 │ 130元│ 1,820元│ │ ├──┼────────────┼────┼────┼─────┼─────┤ │ │10 │封壁75C型鋼衍及蓋1.5烤漆│ │ │ │ │ │ │ │清板(鋁鋅盛餘)加拆工資│ │ │ │ │ │ │ ├────────────┼────┼────┼─────┼─────┤ │ │ │後壁 │14尺 │3.6坪 │ 2,500元│ 9,000元│ │ │ │ │9.3尺 │ │ │ │ │ │ ├────────────┼────┼────┼─────┼─────┤ │ │ │前壁 │14尺 │4坪 │ 2,500元│ 10,000元│ │ │ │ │10.2尺 │ │ │ │ │ │ ├────────────┼────┼────┼─────┼─────┤ │ │ │內右壁 │43尺 │16.1坪 │ 2,500元│ 40,250元│ │ │ │ │13.5尺 │ │ │ │ │ │ ├────────────┼────┼────┼─────┼─────┤ │ │ │內左壁 │54尺12│18坪 │ 2,500元│ 45,000元│ │ │ │ │尺 │ │ │ │ │ ├──┼────────────┼────┼────┼─────┼─────┤ │ │11 │拆、換半氣便鋁窗 │4.3尺 │2式 │ 2,000元│ 4,000元│ │ │ │ │2.9尺 │ │ │ │ │ ├──┴────────────┴────┴────┴─────┼─────┤ │ │ 小計│ 294,550元│ │ ├──┬────────────┬────┬────┬─────┼─────┼───────┤ │12 │線材 │ │1式 │ 4,800元│ 4,800元│106年12月28日 │ ├──┼────────────┼────┼────┼─────┼─────┤估價單,林謙詒│ │13 │開關插座 │ │1式 │ 3,750元│ 3,750元│ │ ├──┼────────────┼────┼────┼─────┼─────┤ │ │14 │管路材料 │ │1式 │ 2,500元│ 2,500元│ │ ├──┼────────────┼────┼────┼─────┼─────┤ │ │15 │燈具(40尺1=850、20尺│ │1式 │ 3,750元│ 3,750元│ │ │ │1=700、壁收式4= │ │ │ │ │ │ │ │2200) │ │ │ │ │ │ ├──┼────────────┼────┼────┼─────┼─────┤ │ │16 │配管及安裝工資 │ │1式 │ 15,000元│ 15,000元│ │ ├──┴────────────┴────┴────┴─────┼─────┤ │ │ 小計│ 29,800元│ │ ├──┬────────────┬────┬────┬─────┼─────┼───────┤ │17 │輕隔間(鍍鋅柱+9mm矽酸 │ │45.5坪 │ 1,800元│ 81,900元│106年12月28日 │ │ │鈣) │ │ │ │ │估價單,友力工│ ├──┼────────────┼────┼────┼─────┼─────┤程行 │ │18 │實木門 │2.86.4│3只 │ 5,300元│ 15,900元│ │ ├──┼────────────┼────┼────┼─────┼─────┤ │ │19 │窗戶 │ │1只 │ 2,200元│ 2,200元│ │ ├──┼────────────┼────┼────┼─────┼─────┤ │ │20 │輕鋼架天花板 │矽酸鈣 │13坪 │ 900元│ 11,700元│ │ ├──┼────────────┼────┼────┼─────┼─────┤ │ │21 │超耐磨地板 │直鋪 │13坪 │ 2,700元│ 35,100元│ │ ├──┼────────────┼────┼────┼─────┼─────┤ │ │22 │油漆 │ │45.5坪 │ 700元│ 31,850元│ │ ├──┼────────────┼────┼────┼─────┼─────┤ │ │23 │拆除 │ │3人工 │ 2,000元│ 6,000元│ │ ├──┼────────────┼────┼────┼─────┼─────┤ │ │24 │清運 │ │1式 │ │ 5,000元│ │ ├──┴────────────┴────┴────┴─────┼─────┤ │ │ 小計 │ 189,650元│ │ ├───────────────────────────────┼─────┼───────┤ │ 以上合計 │ 514,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