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440號原 告 莊義隆即大保企業行 訴訟代理人 陳靖惠律師 被 告 宗聖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萬元,及分別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所示利率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佰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及其中100萬元自106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其中400萬元 自106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嗣於民國107年10月1日當庭以言詞減縮其利息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500萬元,及其中100萬元自106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其中400萬元自 106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見本院卷第43頁反面),核原告所為,應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宗聖塑膠有限公司於106年3月,向原告借款500萬元,由原告於106年3月20日自臺灣企銀戶名為大 保企業行莊義隆帳戶匯出500萬45元予被告;而被告則簽發 支票五紙,合計1,100萬元之支票交付於原告,雙方成立民 法第474條消費借貸契約。嗣原告至金融機構為支票提示時 ,被告所作成之五紙支票皆遭彰化銀行東嘉義分行以存款不足為由而拒絕提示。準此,原告票款債權自被告發票迄今仍未能受清償,又原告多次向被告追索請求,被告皆置之不理,爰依票據法律關係,依法請求被告清償支票債務。並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1100萬元中之500萬元及其 利息。2.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其前曾提出民事異議狀辯稱:本件債權債務關係非如原告支付命令之指述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支票及台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原告臺灣企銀存摺內頁匯款明細等件影本為證(本院卷第27至33頁),核屬相符,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而被告雖提出民事異議狀辯稱本件債權債務關係非如原告支付命令之指述等詞置辯,然被告對此並未舉證以實其說,且原告有於106年3月20日自臺灣企銀戶名為大保企業行莊義隆帳戶匯出500萬45元予被告,有臺灣 企銀存摺內頁匯款明細可佐(本院卷第32至33頁),故被告上開所辯亦無可採。 ㈡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126條及第133條亦有 明文。從而,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附表編號一至五之票款金額1,100萬元中之500萬元,及分別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洵屬有理,應予准許 ㈢本件原告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併依職權定金額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楊國色 附表: ┌──┬─────┬─────┬─────┬────┬───────┬───────┐ │編號│支票號碼 │發票日 │發票金額 │發票人 │利息起算日 │利率計算 │ │ │ │ │ │ │(提示日翌日)│ │ ├──┼─────┼─────┼─────┼────┼───────┼───────┤ │一 │MN0000000 │106 年3 月│100萬元 │宗勝塑膠│106 年3 月31日│按週年利率6% │ │ │ │25日 │ │有限公司│ │ │ ├──┼─────┼─────┼─────┼────┼───────┼───────┤ │二 │MN0000000 │106 年4 月│100萬元 │宗勝塑膠│106 年5 月4 日│按週年利率6% │ │ │ │25日 │ │有限公司│ │ │ ├──┼─────┼─────┼─────┼────┼───────┼───────┤ │三 │MN0000000 │106 年4 月│100萬元 │宗勝塑膠│106 年5 月4 日│按週年利率6% │ │ │ │25日 │ │有限公司│ │ │ ├──┼─────┼─────┼─────┼────┼───────┼───────┤ │四 │MN0000000 │106 年4 月│100萬元 │宗勝塑膠│106 年5 月4 日│按週年利率6% │ │ │ │25日 │ │有限公司│ │ │ ├──┼─────┼─────┼─────┼────┼───────┼───────┤ │五 │MN0000000 │106 年4 月│700萬元( │宗勝塑膠│106 年5 月4 日│按週年利率6% │ │ │ │28日 │僅請求其中│有限公司│ │ │ │ │ │ │100萬元)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