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再易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再易字第12號 再審原告 台灣正豐植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添發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簡水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7 年度簡上字第82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而本院107 年度簡上字第82號判決係屬第二審判決,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規定,應徵裁判費282,000 元,惟再審原告未繳納上開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挺梧 法 官 呂仲玉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陳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