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江軒鳳 相 對 人 覺醒藝術策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廷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嘉義市政府於民國108年11月7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其中關於聲請人與相對人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伍萬肆仟零伍拾陸元的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薪資與資遣費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8年11月7日經嘉義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而調解成立在案,此有嘉義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為證。詎相對人未履行其義務。為此,聲請人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 三、經查,聲請人上揭主張,業據聲請人提出嘉義市政府於108 年11月7 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一份為證。又查,兩造經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及資遣費新台幣5萬4,056元,並於108 年11月11日匯至聲請人所提供帳戶。調解成立之內容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查相對人既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且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關於法院應駁回聲請之情形,因此,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乃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2 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民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