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勞執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汪軒鳳 相 對 人 覺醒藝術策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廷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 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江軒鳳」之記載,應更正為「汪軒鳳」。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16日所為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勞工法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