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破字第9號 聲 請 人 覺醒藝術策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廷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聲請宣告破產之事件,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價額應依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算之,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徵收裁判費。聲請人主張其財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7,846,381 元(含現金3,862,711 元及應收帳款3,983,670 元),應徵聲請費2,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官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