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破字第9號 聲 請 人 覺醒藝術策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廷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宣告聲請人破產,雖提出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然時有更改,並未特定,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3 日通知命聲請人於文到7 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文件及事項,此項通知已於109 年1 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於109 年2 月6 日雖有提出債權人清冊,然就債權發生之時間、清償期、利息等項,並未全部記載完整,顯未依本院上開通知補正,依照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官佳慧 附表: 1.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其內容應載明各債權發生之時間、借貸金錢之流向、清償期、利息、目前執行清償之進度、情形等詳為記載(請附證明文件,例如契約書及票據等影本),及就其債務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如設定抵押權、質權、簽發票據、有無連帶保證人等、擔保資產之種類)註明,另應附上債權及擔保之證明文件影本。如與債權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或已有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 2.聲請人提出之「債務人清冊」其內容應載明該債務發生之時間、金錢流向、清償或執行情形,並提出相關債權債務證明文件。 3.聲請人與港坪國小間之法律關係為何?該法律關係執行情形為何?聲請人何時、由何帳戶、因何原因支付港坪國小保證金1,020,000 元?港坪國小為何退還保證金1,020,000 元?並提出相關債權債務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