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0號 原 告 劉雪鳳 訴訟代理人 黃逸柔律師 被 告 龔茂水 金鵬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一 法定代理人 鄭鴻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系爭5筆土地坐落於嘉義縣○○鄉○路○段○路○ 段0000號、1214-1號、1214-2號、1220號、1230號;其中1214號、1214-1號、1214-2號之土地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2,600元 ,該3筆土地面積分別為6,612、6,230、13,415平方公尺;另地 號1220、1230之土地公告現值則均為每平方公尺1,000元,面積 分別為929、123平方公尺,是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6932萬0,200元,【計算式:(6,612+6,230+13,415)×2,600+( 929+123)×1,000=69,320,200】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2 萬2,1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潘宜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