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4號 原 告 萬明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淑瑗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云杏等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5,869,165 元( 1402×8372.56 ×1/2=0000000 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59,1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蕭惟瀞